胡艳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案件被告无法出庭,法院如何迳行判决离婚
来源:胡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4
浏览量:2330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庞某于2003年通过网络认识,当时由于李某离异不久后希望尽快有个家庭,便于庞某在2009年12月4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草率结婚,缺乏了解,婚后庞某很少回家,对李某及家庭不管不问,无端猜疑,且对李某进行辱骂、殴打,使双方的矛盾加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1年4月27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与庞某离婚。但是诉讼过程中李某无法提供庞某现在的联系地址,且庞某拒接电话,法院要求要李某提供庞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才能公告送达,因庞某户籍系辽宁省,在李某居住的兴庆区所在的居委会根本无法出具庞某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建议李某撤诉处理,等找到庞某再另行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中关键的问题,如果无法联系被告,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求或原告撤诉处理,下一次又要面临再次起诉还可能还是无法送达的问题。如何协助法院尽早联系上被告是当务之急,在本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户籍地址,法院通过邮寄的方式给被告送达开庭传票和诉状,被告在辽宁老家因骨折正好在家卧床休养,接到传票后表示不同意离婚,后在原告和代理律师多次沟通下,被告觉得夫妻情分已尽,同意离婚,但是自己身体原因,辽宁距离宁夏,路途遥远,无法出庭应诉。离婚案件在被告无法出庭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决离婚是本案的争议问题?

【律师观点】

本案中,虽然被告因其自身原因无法出庭应诉,但是同意离婚并提交了书面意见,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判决离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本案中,被告最终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被告身在外地,且身患疾病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参加诉讼,考虑到其身体特殊情况于是同意本律师的意见,被告向法院提交同意离婚的书面答辩意见。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观点明确,法院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但是开庭时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但法院无法确认该答辩意见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维护的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不是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法判决双方离婚。开庭后主办法官与代理律师沟通,最好让被告在当地将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公证为妥。于是,代理律师与原告、被告协商,委托辽宁当地的一家公证处对被告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进行公证。在本案开庭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一份辽宁省大石桥公证处《公证书》记载被告对本案的处理意见:1、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2、被告因身体原因没有康复,需要卧床休养,加上辽宁与宁夏路途遥远,不能出庭应诉。

【判决结果】

通过被告经过公证的同意离婚书面意见,在被告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依法快速作出准予原告和被告离婚的判决,被告签收判决后表示服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节省了原告第二次诉讼离婚的成本和审判机关的司法资源。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初字第2553号民事判决书

【办案心得】

法院对初次起诉要求离婚而被告缺席的案件,除原告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情形外,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无法查明被告本人意见的情形下,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或者建议原告撤诉处理

在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书面答辩意见同意离婚,但该答辩意见存在瑕疵,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充分确认。为提高案件审结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又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办人最终以公证书的方式依法确认被告意见,并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维护了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1年4月李某提起本案诉讼时,委托了法律工作者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当时庞某下落不明,现无法联系到庞某,法律工作者告知原告,只有两次法院起诉四次公告才能离婚。诉讼过程中,由于无法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法院不同意公告,李某原来的代理人建议李某撤诉,等六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后原告找到本律师,不想为一个离婚拖好几年的时间,希望我能为她想想办法。接受委托后,我先凭借原告的离婚证上被告的身份证号码,查询到被告的户籍地址,然后把地址告知法院,起码法院说如果邮寄传票后无人签收,那么只能公告,原告同意。结果出人意料,被告那时正在家卧病休养,收到兴庆区法院的传票,联系了法院和原告,于是有了前文的内容,最后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也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作为年轻的律师,这个案子简单典型。我当时代理的时候也是做最后的努力和尝试,办理案子只要有一丝希望,都不能放过。因为我的努力找到被告的户籍地址,最终也联系上被告,顺理成章的达成原告的期望。相比之下,我很欣慰:因为与法律工作者相比较,起码我更专业、敬业,我不想我和法律工作者一样就给原告走个程序,最终还得面临第二次起诉。因为如果不去努力,肯定没有结果,但是努力过没有结果起码不后悔也无愧于心。这个案子有这样的结果,当事人没有想到很是感激,主办法官最后也很认同。

以上内容由胡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胡艳律师咨询。
胡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好评数9
宁夏银川兴庆区 清河北街30号东升大厦30号5楼
151-2188-9670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艳
  • 执业律所: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51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51-2188-9670
  • 地  址:
    宁夏银川兴庆区 清河北街30号东升大厦30号5楼